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切实维护高温下劳动者的
安全健康权益
钦州市总工会
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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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夏浓暑气盛,防暑正当时。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平台企业要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多措并举切实保障户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等。科学规划生产布局,合理搭配通风降温设备,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中暑事件。
三、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四、落实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驿站功能,为户外劳动者等职工群众提供避暑休息的场所,在驿站显著位置张贴防暑降温与高温急救的安全知识。以“一函两书”为抓手,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高温天气户外劳动者劳动保护措施。就高温劳动条件、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等事项,与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站、点)作用,安排律师定期坐班,及时为职工提供包括涉及保护措施、津贴发放、中暑工伤认定等法律服务。
钦州市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