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积极推进各地医保部门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持续调度推进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包括河北、山西、海南、四川等,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统筹区占比将近八成。目前广西14个设区市中,贵港、贺州、崇左3市实现发放至个人,其余发放至单位。各统筹区生育津贴发放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生育津贴是什么?
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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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呢?
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
(三)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