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后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我区在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十五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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