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钦州港西航道以及
航标保护范围设置养殖设施的通告
为了消除船舶通航安全隐患,保障钦州港西航道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禁止在钦州港西航道以及航标保护范围设置养殖设施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钦州港西航道范围内以及以航标为中心半径30米保护区域设置养殖设施,对于已迁入的养殖设施,请相关设施所有人(管理者)于2026年11月3日前完成自行迁移。逾期未自行迁移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组织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设施所有人(管理者)自行承担。
二、为避免重复迁移导致增加费用支出,请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引导,请勿要将养殖设施迁入钦州港西航道范围内以及以航标为中心半径30米保护区域。
三、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钦州市海洋局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海洋局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