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现通过典型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案例一:“套路贷”占人房产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等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造成数十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7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韩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涉黑案。“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的猖獗,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法院准确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10名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确保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债主”暴索强贷
自2012年开始,黄某某纠集李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心态,以非法名目侵占被害人资金,以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通过罚息、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继而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违法方式逼迫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者采用拍门喊骂、电话骚扰、喷漆、使用502胶水堵锁眼、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2012年至2019年,在黄某某的直接组织和带领下,该组织及组织成员实施了诈骗、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黄某某为领导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长期有组织地从事“套路”放贷、非法讨债活动,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妨害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部门及政府管理职能部门的权威和形象,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套路贷”为依托,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对群众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实现“套路敛财、以商养黑”的目的。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政法机关精准打击,靶向发力,实现对恶势力犯罪的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当地的社会环境。
案例三:“黑中介”美容诈骗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寇某等20余人在姚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利用商贸公司和劳务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应聘者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以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名义,骗取20余名被害人48万余元,之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该犯罪团伙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且相互配合,严重扰乱特定行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法院判决认定寇某团伙构成恶势力,以诈骗罪判处寇某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劳务黑中介”恶势力实施招工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求职中介行业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寇某团伙的恶势力性质,实现精准司法、强力打击。
案例四:“村霸”横行乡里
被告人贾某某及其家族成员赵某1、赵某2、赵某3等人于2004年至2018年间,在负责某村卫生费收取、治安管理、水电消防安全等事项过程中,长期针对在某村租住、从事经营的外来人员或与其家族产生矛盾过节的人员,实施威胁、恐吓或断水、断电、堵门等滋扰行为,利用、依仗家族势力、职务影响力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敲诈勒索村内外来商户61人,犯罪金额100余万元。 在遭受贾某某恶势力成员的殴打后,部分被害人伤情严重,但害怕被打击报复,只能被迫接受和解。贾某某等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已形成“村霸”恶为非作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农村管理秩序,影响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信任。
法院判决认定贾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两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一百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基层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影响农村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的对象。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贾某某恶势力团伙,加大财产刑判罚力度,最大限度铲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百姓安居乐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五: 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
被告人杨某某纠集吴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某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向被害人讨要高利贷,杨某某指使吴某某等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方法,非法强占他人房屋。杨某某等人还无事生非,多次在他人经营的餐馆、公司等场所起哄闹事、威胁他人,扰乱正常经营、办公秩序;非法毁损村标石碑,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并通过威胁方式压制村委会反对意见。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讨债为由实施多起犯罪的典型涉恶案例。法院依法严惩杨某某恶势力团伙,坚决打击威胁群众生活安宁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重点领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基层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六:“黑商”欺行霸市
被告人吕某等人以某产业园为据点,长期通过“软暴力”手段排除合理竞争,强迫园区内7家公寓、3家酒店、20余家商铺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在岗山路产业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该园区的非法控制,欺压商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为首,被告人刘某等多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认定吕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吕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团伙欺行霸市、严重扰乱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把握该恶势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依法根据本案犯罪次数多,犯罪金额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特点,认定吕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升档法定刑,实现了对恶势力犯罪的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了相关区域商户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当地的市场营商环境。
《反有组织犯罪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该部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的是党中央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当您或身边的亲朋好友受到了黑恶势力的侵害时,请您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寻求帮助,因为《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您坚强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