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化名)与其男友面临感情困境,急切希望挽回与恋人的感情,找到情感咨询专家提供“指导服务”,但却未能成功修复感情,已支付的服务费能要求退回吗?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情感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包某向小陈退还部分服务费。
被告包某系持有心理专业毕业证的专科人员,从事情感咨询工作。2024年,原告陈某因感情困境问题,通过微信联系被告,经双方沟通协商一致,被告承诺为原告提供终身免费咨询关于情感维护等问题,帮助挽回感情直至复合为止。原告依约于2024年12月2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3888元,被告也向原告提出了相关方案及提供解答、代聊、疏导情绪的实质性服务。后因原告、被告沟通不够、意见不同等种种原因,导致原告感情困境解决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因而原告提出解除、终止服务,请求被告返还服务费3888元。经原告追讨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小陈诉称,在支付了服务费用后,被告态度与之前承诺时判若两人,回复极为敷衍,提供的建议毫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时候经常长时间不回复。当原告要求退款时,被告就直接将原告拉黑,彻底切断与原告一切联系。
被告包某辩称,其在服务开始前,已通过书面形式向原告明确告知“情感挽回服务存在不确定性”,完全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被告为原告制定了长达17000字的专业挽回方案,且向原告持续提供解答、代聊、疏导情绪的服务。然而原告擅自作出决定,拒不配合、拒绝执行其的绝大多数建议,被告已实际提供价值超过合同约定的服务,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效果不佳。
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收取3888元而承诺为原告解决感情困境问题,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被告收款后已提供相应的服务,因原告、被告沟通不够、意见不同等种种原因,导致原告感情困境解决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但因为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双方应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不宜强制履行,双方之间已产生矛盾,因此不再具有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应予解除,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为原告解决感情困境问题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系双方沟通不够、意见不同等原因导致,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服务费3888元,法院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原告、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形成及解除均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包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小陈服务费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情感咨询服务市场不断扩大,消费者在追求情感需求的同时需增强风险意识。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和目的,理性看待网络咨询情感服务的预期效果,审慎筛选服务商家,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