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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焊酿火灾,钦州两名男子被拘留10日!
来源:钦州消防全媒体 钦南消防 2026-08-23 0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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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

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

一公司仓库顶棚起火

钦州市消防救援局接警后立即调派

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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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消防救援人员紧张的扑救

大火被扑灭

过火面积800平方

直接财产损失22000元

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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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该火灾起火原因为作业人员

在实施电焊作业时

施焊产生的高温电弧及熔融物

直接引燃透明波纹塑料围护构件蔓延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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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当天

陆某、余某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雇佣

到起火仓库侧面进行窗户改造电焊等明火作业

期间因防护不当电焊引起火灾

后又因消防安全措施不足

未能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扑救致使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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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陆某、余某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且在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现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陆某、余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该公司未按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部门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松懈,未核查电焊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缺位,消防部门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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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作业危害极大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切莫心存侥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开展动火作业前需做好哪些防护?

如何安全开展动火作业?

这些事项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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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莫斐媚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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