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看似收获满满,实则代价沉重!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通过云端调解,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马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底拖网电鱼作业,不仅面临刑事追责,还需承担20余万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5年8月开海之后,马某租赁渔船,私自加装电鱼拖网设备,雇请船员出海作业。2025年10月,马某安排人员驾驶渔船前往三娘湾以南附近禁渔海域,使用国家禁止的底拖网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作业期间被海洋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渔获物超11吨,其中还包含30只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华鲎。执法人员随后将中华鲎予以放生。
经专业机构认定,船上设备属于禁用电鱼工具,本次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合计201553元。
检察机关在对马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生态损失、承担专家评估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多次向马某释法说理,马某亦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真诚悔过,自愿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生态赔偿主张,并申请分期支付。经主办法官沟通协调,公诉机关亦同意该分期方案。考虑到马某系外地人,为高效化解环境资源纠纷,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钦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通过远程开庭调解模式进行审理。
庭审中,主办法官再次向马某释明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渔业、海洋生物种群带来的严重破坏,讲解刑事犯罪后果以及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马某主动表达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义务的意愿,自愿与检察机关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以实际行动弥补其造成的生态损害。
调解协议约定,马某需分期支付专家评估费、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共计203553元,并要在期限内通过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签署次日,马某主动履行首期义务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并予以确认,现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电鱼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捕捞手段,不论渔获多少,电鱼作业都会直接灭杀成鱼、鱼卵,严重破坏海域生物链,还可能会误伤中华鲎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