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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钦州新闻网 2025-09-11 1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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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9月10日10时,在钦州市新闻发布厅举行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吴晓华,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仕华,副局长李修勇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钦州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钦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周小燕主持。

周小燕: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感谢广大记者朋友们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次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介绍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吴晓华先生,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仕华先生,副局长李修勇先生。稍后将由他们向大家介绍我市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晓华先生介绍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情况。

吴晓华: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很高兴向大家介绍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情况。首先,我代表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对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钦州市一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的有力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强化改革创新,积极担当作为,扎实抓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紧紧围绕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病有所医”目标,全面提高并统一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在全区率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全覆盖,着力破解“报销跑路多、结算耗时多、个人垫资多、就医费用高”问题,使优抚对象幸福感更足、荣誉感更强。

一、全市统一提高补助标准,缓解优抚对象就医费用高压力。2009年5月,我市各县区印发了本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较好地保障了部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的变化,我市各县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不一、比例偏低等问题日渐凸显。为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财政、卫健、医保等部门对资金需求量反复测算,联合制定印发了《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钦州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从2023年12月起,提高并统一了全市优抚对象的门诊定额和住院医疗补助标准。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60%提高至100%,七到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40%提高至60%,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30%提高至40%。同时,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的,可通过“一事一议”酌情予以再补助,有效缓解了优抚对象就医费用经济压力。

二、率先实现“一站式”结算全覆盖,破解优抚对象“三多”难题。针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报销“报销跑路多、结算耗时多、个人垫资多”的问题,2023年,我市先行在浦北县开展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4年4月起,在全市99个定点医疗机构推行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率先在全区实现了市、县(区)、镇(街道)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并实现了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与退役军人事务、医保部门信息互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全市域“一窗通办”。实行“一站式”结算后,优抚对象在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按补助比例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再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算。优抚对象办理结算时医疗补助免申即享,实现了“零垫资、零跑腿”。启动“一站式”结算至今,我市为2100余名优抚对象结算住院补助217万元,为4000多名优抚对象结算门诊补助16万余元。

三、构建精细化信息化服务模式,推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有感”升级。我市积极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坚持科技赋能,充分利用广西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化和智慧钦州建设成果,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启用广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系统。系统上线后,优抚对象就医信息实时更新、结算账单实时推送、医疗补助资金实时抵扣,规避了人工结算繁琐易错等问题,优抚对象享受到了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在“无感智办”中实现了“有感”升级。同时,也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精细化使用管理和精准测算医疗保障资金提供了数据依据,确保了医疗保障资金用到实处。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补充和提升医疗服务保障水平,持续拓宽医疗拥军的应用场景,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通过整体工作提质增效,用业绩说话,奋力推动我市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为钦州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品质生活的滨海运河城市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周小燕:

感谢吴晓华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们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请提问。

钦州日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备受优抚对象关注,请问此项工作有什么意义?谢谢。

吴晓华:

感谢您的提问。刚才在介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时我提到,2009年各县、区各自印发了本县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在解决全市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去各县区医疗补助报销比例不一致、部分县区报销比例偏低、报销流程繁琐、医疗费用垫付时间长等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逐渐凸显。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优抚医疗保障工作是民生工作,直接关系到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为更好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我市结合实际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统一并提高了全市医疗补助报销比例,大大缓解了优抚对象的就医压力,再借助“一站式”结算信息平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能够实现顺利结算、快速结算、精准结算,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优抚对象少跑腿”目标。改变了过去结算由“个人申请、部门审核、财政拨款”的繁琐审批程序和漫长垫付等待期,切实解决优抚对象“报销跑路多、结算耗时多、个人垫资多、就医费用高”问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广西日报:

钦州市在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落实上做了大量工作,看病难、就医难问题逐步解决。请问,符合条件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群?另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外,还有哪些职能部门参与?

张仕华:

感谢您的提问。符合条件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钦州市户籍,并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年烈士子女。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优抚对象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广西广播电视台:

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中,优抚对象的补助比例是多少?

张仕华:

感谢您的提问。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分门诊和住院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定额门诊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补助180元,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定额门诊由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当年补助额度不累计、不结余到下一年度。发生的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当年度定额门诊补助标准部分的由个人自付。

第二类是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个人账户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在年度补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补助。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给予全额补助;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80%。在乡老复员军人按100%比例补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60%比例补助;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按40%比例补助。其中,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年度医疗补助封顶线为10000元。

钦州市广播电视台:

符合条件的对象如何在医院办理“一站式”结算以及有哪些注意事项?

李修勇:

优抚对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收费窗口主动表明优抚对象身份,收费人员按优抚对象类别进行补助,补助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费用在出院前即可办理完毕。

因特殊病例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的,在治疗结束后可携带出院证明、医院发票、医保报销单据(原件)到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理,填报医疗补助审批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审批。

另外优抚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1.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6.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优抚医疗补助政策不予支付的费用。

周小燕:

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到此结束。再次感谢3位发布人,感谢记者朋友的参与。如果记者朋友们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请会后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沟通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作者:

编辑:黄冰

记者:黄冰 梁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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